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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梧州岑溪市卫健系统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21人公告

www.cenxi.gov.cn | 2024-10-15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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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溪市卫健系统2024年度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满足2024年我市乡镇卫生院补充人员的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卫健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21人,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公告。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保密、回避原则。

  二、招聘岗位

  岑溪市各镇卫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共21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岑溪市卫健系统2024年度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立志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0日至2006年10月20日期间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

  7.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24年10月20日前取得;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计划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的普通高校学生;

  2.现役军人;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禁止报考处罚未到期的人员;

  5.依法被辞退公职未满五年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7.在职在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如有报考需出具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8.在服务期限内的订单定向医学生及新机制人员;

  9.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律实行回避。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服务期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取得职称、从业资格年限、处罚期限以及户籍、现役、辞退、基层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以2024年10月20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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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凡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报名。

  (二)报名地点

  岑溪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岑溪市广南路85号,咨询电话:0774—8223121)。

  (三)报名时间

  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3日,每天8:30-11:30,15:30-17:30。

  (四)报名所需材料

  1.岑溪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照片;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毕业证(全日制学历及在职教育学历)、学位证、奖惩材料等;

  3.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士、师、中级)、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材料;

  4.近两年来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证明材料(不少于六个月);

  5.现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6.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报名现场审核原件。报考者在应聘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虚假及材料不全,取消报考者面试资格,由考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未被列入面试人选或聘用人员的应聘材料,按有关规定销毁,恕不退还。

  资格审查工作由医共体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得拒绝其报名。

  五、招聘流程

  (一)报名资格审核

  通过初审、复审流程,对符合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不达1:3比例的招聘岗位需经招聘单位提出开考申请,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考,否则取消该岗位招聘。

  (二)发放《面试通知书》

  通过资格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入面试流程,由岑溪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通知进入面试流程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面试通知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774—8223121、0774-8239397。

  (三)面试须知

  本次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由岑溪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1.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2.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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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未达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考或因考生缺考,面试时达不到1:3比例的,该岗位考生成绩须达到该考场面试满分值70%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程序;考生面试成绩达不到70%及以上分值的,取消该岗位招聘。

  4.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的酌情扣减3-5分。

  5.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六、考核

  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如出现面试成绩相同时,取职称最高者;如职称相同,取学历最高者;如职称和学历都相同,取最先取得最高职称者;如最先取得最高职称时间也相同,则取最先取得最高学历者;按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人选的,进行面试复试,取复试成绩最高者进入考核。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医共体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意识、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

  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可从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依次递补。考核过程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取消其考核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七、体检

  (一)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

  (三)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四)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自付。

  (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体检出现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从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

  对通过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确定的拟招聘人员实行公示制度。拟招聘人员名单在招聘主管部门及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在岑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和聘用手续。拟招聘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九、人员聘用

  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招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服务期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3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的用编人员管理,统一纳入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管理。

  十、纪律和监督

  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岑溪市卫生健康局和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切实加强对考试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招聘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对本单位考试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督。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将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考试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附件:岑溪市卫健系统2024年度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

  2.岑溪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3.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

  岑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岑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

  原文标题:岑溪市卫健系统2024年度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cenxi.gov.cn/zwgk/wjzl/tzgg/t19097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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